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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符合何種條件下,准按實際進價核定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1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2已誠實入帳○3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4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A)○1○2 (B)○1○2○3 (C)○1○2○4 (D)○1○2○3○4



答案 d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價核定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出售者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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