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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甲公司96年8月1日銷售一部成本540,000元之汽車與宋先生,其現銷價格為720,000元,宋先生選擇分36個月付款,每月初付款25,000元,甲公司96年度以毛利百分比法申報所得稅應認列毛利若干?
(A)25,000元(B)50,000元(C)220,000元(D)360,000元



答案:b


分期總售價:36*25,000=900,000
收現五期金額:25,000*5個月=125,000
毛利率:(分期總售價900,000-成本540,000)÷分期價900,000
現銷價:720,000(財務會計)
成本:540,000
毛利百分比法認列毛利
收現金額*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
=125,000*[(分期總售價900,000-成本540,000)÷分期價900,000]
=125,000*40%
=50,000

第 16 條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之計算,得就左列方法擇一計算之:
1. 全部毛利法:
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包括分期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後,計算之。
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額及成本,計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利益及應攤計之成本。其分期付款銷貨利益並得按左列公式計算:
分期付款銷貨本年度收款總額×〔(分期付款銷貨未實現毛利年初餘額+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年初餘額+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總額)〕
毛利百分比法之採用,以分期付款期限在十三個月以上者為限。
2. 差價攤計法:
該項分期付款之銷貨,除仍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定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為未實現之利益,應於以後各期價款陸續收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該項差價利益,列為當年度收益:
當年度已收各期分期付款總額×〔(約定分期付款售價-現銷價格)÷約定分期付款售價 〕=當年度應列計差價收益
3. 普通銷貨法:
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計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嗣後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前項各種計算損益方法既經採用,在本期內不得變更。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同種類產品,得依規定分別採用不同之計算方法,但全期均應各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貨之損益,不得中途變更。
前項分期付款銷貨在本期收回之帳款利益,應按前期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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