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扣取稅款,未將稅款繳給國庫,小心受罰

(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向所得人扣取稅款,卻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將稅款繳交給國庫,即使事後主動補繳,也不能適用免加徵滯納金的規定。 有少數營利事業逾期繳交扣繳稅款,但在向代理國庫繳納扣繳稅款時,卻要求國庫收款人員,只補交利息免繳交滯納金。對於這種逾期繳交扣繳稅款者,並不能適用自動補報僅加計利息之規定,而應按逾期繳納天數加徵滯納金。 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如果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取並繳納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機關查獲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就稅法規定而言,才得適用自動補報免罰的規定。但是對於一些已經扣取稅款,卻沒有依規定期限繳給國庫的扣繳義務人,則涉嫌侵占扣繳稅款情事,即使主動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其如經國稅局發現或經人檢舉後而查明確有侵占已扣取稅款屬實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侵占已扣取稅款之處罰是很重的,該局特籲請扣繳義務人千萬小心,不要輕易以身試法,否則得不償失,將會後悔莫及的

剖析:
在國稅局發現或經人檢舉前
一. 已扣繳稅款,未於次月10日前繳給國庫,事後在國稅局發現或經人檢舉前主動補繳,每愈兩日要加徵1﹪滯納金。所得稅法114條第1項第3款
二. 未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機關查獲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適用自動補報僅加計利息,且不用依所得稅法114條第1項第1款因為未扣繳稅款而被處應扣未扣款1倍以下之罰鍰之處罰。這是稅捐稽徵法48-1租稅大赦條款,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及利息可免被處罰的規定。
因此,要避免被徵1﹪滯納金(年息達180﹪),而只補繳年息6﹪的郵局定存利息。必須要舉證當初未扣繳。會計處理時於發薪日不可以有代扣稅款的貸方科目,同時薪資印領清冊上也不能有扣繳稅款的紀錄,以顯示並未扣繳的事實。

國稅局發現或經人檢舉後
一、 如國稅局發現公司於給付員工薪資時,並未扣繳。此時已不適用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及利息可免被處罰的規定。必須舉證全部員工或部分員工的薪資所得是免扣繳所得,最好的方式是請員工提出撫養親屬多人的證明,使其因所得未達起扣點2000元而免扣繳。如果未能提出免扣繳的舉證,則可能依所得稅法114條第1項第1款因為未扣繳稅款而被處應扣未扣款1倍以下之罰鍰之處罰。
二、 如已扣繳稅款但未於次月10日前繳納,且被人檢舉或國稅局發現此已扣繳稅款未繳納國庫之事實,則要舉證並無侵占已扣取稅款之意圖,如舉證成功只依所得稅法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愈兩日要加徵1﹪滯納金。如被認為有侵占已扣取稅款之意圖,除了每愈兩日要加徵1﹪滯納金外,還要依稅捐稽徵法42條規定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對財會人員的建議:
依法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依規定繳交國庫是會計人員應有的知識。
因此財會人員必須知道下列法規:
所得稅法88條有關扣繳的規定。
所得稅法92條有關繳款及扣繳申報與扣繳憑單填具的規定。
以及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
每年度(例如89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
相關罰則
所得稅法114條違反扣繳作業之罰則。
稅捐稽徵法42條詐術或不正當手法違反扣繳作業及侵占扣繳稅款之罰則。
稅捐稽徵法48條之1租稅大赦條款,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及利息可免被處罰的規定。

財會人員可能遇到的狀況:

公司已依規定於所得給付時扣繳並於次月10日前繳交國庫,很好請維持。

如果你的公司尚未扣繳,則只要在國稅局查核前自動補扣繳稅額及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48條之1租稅大赦條款,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及利息可免被處罰的規定。
如果你的公司已扣繳但未繳交稅款,則要趕快補繳以免被處以太多的滯納金,滯納金每兩日1﹪。

如果國稅局來你公司檢查時你尚未扣繳,則要舉證全部員工或部分員工的薪資所得是免扣繳所得,最好的方式是請員工提出撫養親屬多人的證明。以免依所得稅法114條第1項第1款因為未扣繳稅款而被處應扣未扣款1倍以下之罰鍰之處罰。

如果國稅局來你公司檢查時你已扣繳但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國庫,則要舉證並無侵占扣繳稅款之意圖,以免依稅捐稽徵法42條規定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