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運用流動性指數進一步衡量流動資產的相對流動性。此指數本身不具有意義,惟有多個指數共同比較才具意義,如不同公司間相對流動性之比較,或者是同一公司不同期間流動性變動之比較。若流動性指數降低,顯示公司流動性獲得改善;相反的,若流動性指數增加,則顯示公司流動性發生惡化現象。因為流動性以各項流動資產轉換為現金所需之天數作為加權的基礎,所以流動性指數以天數來表示,故流動性指數有效性決定於計算應收帳款收現天數與存貨出售天數之假設是否正確。

如表,分別假設存貨轉換為應收帳款平均需要100天,而應收帳款轉為現金平均需要80天,則流動性指數計算如下:



比較第一年及第二年的流動性指數,在第一年流動性指數為86天,到了第二年流動性指數增加到114天,流動性指數增加,表示流動資產轉換成現金天數增加,流動資產運用效能下滑,公司流動性呈衰退現象。

由於不同期間或不同公司間構成流動資產的各項目的比重及變現品質不同,很難比較不同期間或不同公司間流動資產整體的變現能力,甲公司現金及應收帳款佔流動資產的比例比乙公司高,是否表示甲公司流動資產整體的變現能力比乙公司好?又乙公司的營業週期比甲公司短,是否又表示乙公司流動資產整體的變現能力比甲公司好?如果甲公司較具變現性的項目(如現金及應收帳款)所佔的比重優於乙公司,且其流動資產的變現品質(以營業週期評估)又優於乙公司,則我們可以作出甲公司流動資產整體的變現能力比乙公司好的結論。

但是如果較具變現性項目的比重分析結果與流動資產變現品質分析結果相異,就很難比較出兩者之間流動資產整體的變現能力優劣。所以同時考慮流動流動資產各項目變現性的比重及變現品質所求得的流動性指數,是一個比較完整的分析指標。流動性指數之所以沒有廣泛受到使用,原因在於除了其計算較為複雜外,同時對於除了應收帳款及存貨以外的流動資產項目如果太高的企業,則該指數可能失真,因為流動性指數對於包括預付費用在內的其他流動資產並無法妥善的解釋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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