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者節稅的方法介紹: 

一、善用金融工具
1.債券型基金:依稅法規定,只要每年產生的利息累計計金額沒超過27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因此若利息收入可能超過免稅額標準的投資人,可將資金投資於報酬與定存相當,風險亦不高的債券型基金,由於基金買賣收入為資本利得,依法免稅,故無須納入所得稅申報。 

2.海外投資:現階段國內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仍採「屬地主義」,而海外投資的「資本利得」及「配息收益」均屬境外所得,在民國98年以前完全沒有稅賦的問題,讓投資獲利可以完整入袋,若資金有限則建議選擇海外基金作為投資標的。 

3.保險:保險的節稅功能主要有兩項,一是保費支出,二是保險金。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是採取列舉扣除額的方式,每人每年有2萬4千元的保險費及健保費全額可以列舉扣除;除此之外,產生保險金理賠事件時,受益人領取亦免稅。 

二、善用免稅額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除一般每人得扣7萬7千元免稅額外,稅法上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納入免稅額得扣7萬7千元。 

1.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已滿20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4.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於民法「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家」,且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5.除上述外,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得扣除金額更大幅提昇至11萬5.5千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稅法中所明定之基本節稅權益相當可觀。 

三、薪資所得節稅空間
1.本薪以外之公司福利:例如每月給附的伙食津貼(1800元以內),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2.加班費: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加班時數內所產生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最後除了考慮個人薪資所得,全家薪資狀況亦應一併考量。納稅人只要了解稅法上的權利義務,選擇合法適用的方法,其實節稅一點都不難。建議每個納稅人,應利用時間好好檢視自己的資產狀況,做好資產的管理,使你的血汗錢不會因納稅而大失血。
3.列舉扣除額之選用:平日多記帳,保留單據,每年單身大於4.6萬,夫妻合併申報大於9.2萬,可以採列舉扣除額,否則選標準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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