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以較長者為準;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左:

1. 土地:指營業上使用之土地及具有永久性之土地改良;其評價包括取得成本、具有永久性之改良及重估增值等。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土地因法令限制而暫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並註明保全措施。

2. 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其評價包括房屋及建物之取得成本及取得後所有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資本化支出、重估增值等。

3. 機 (器) 具及設備:指自有之直接或間接提供生產之機 (器) 具、運輸設備、辦公設備及其各項設備零配件;其評價包括機 (器) 具及設備之取得成本與取得後所有能延長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資本化支出、重估增值等。

4. 租賃資產:指依資本租賃契約所承租之資產。租賃資產應按帳面價值評價。

5. 租賃權益改良:指在依營業租賃契約承租之租賃標的物上之改良。租賃權益改良應按成本評價,得列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項下。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與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或分攤成本,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

6. 雜項固定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五款之資產;其評價包括取得成本與取得後所有能延長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資本化支出及重估增值等。

7. 未完工程及預付購置設備款:指正在建造或裝置而尚未完竣之工程及預付購置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款項等;其評價包括建造或裝置過程中所發生之成本。





表 2 - 18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如表2-17及表2-18所示,固定資產內容如下:

1、固定資產及出租資產係按成本減累積折舊計價,遇有重大價值減損之情形時,則改按其公平價值或原帳面價值較低者計價;閒置資產係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原帳面價值較低者計價。重大之增添、更新及改良列為資本支出,經常性修理及維護支出,則列為當年度費用。固定資產於購建期間支出款項所負擔之利息予以資本化。

2、折舊係以直線法按下列耐用年數計提:建築物,十至二十年;機器設備,五年;辦公設備,三至五年。

3、 固定資產報廢或出售時,其成本及累積折舊均自帳上予以減除,因而產生之損益則依其性質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益或損失。

就財務報表使用者來看,固定資產應該注意:
1. 固定資產是否持續增加,固定資產的持續增加表示公司未來的營業額會持續成長。這方面必須觀察固定資產週轉率及自由現金流量。如果公司的固定資產週轉率很高,表示固定資產的產能有充分運用,如果公司的自由現金流量為正,表示公司的營業活動現金流量大於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公司投資的成長可以由日常營業產生,無須對外舉債或向股東現金增資,以DRAM公司為例,其自由現金流量不是負數就是很少。表示公私持續舉債或現金增資方能再做進一世代晶圓廠的投資,如果無法向投資人或金融機構籌資,公司將會失去競爭力。

2. 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須加以估計,由固定資產成本除以耐用年限,就可以估計其折舊金額,參考未來的固定資產的變動,就可以看出未來提列折舊的趨勢,做為損益估算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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