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跟二親等有資金往來,不管你能不能證明是不是贈與,國稅局大多先以直接贈與認定,很恐怖喔!

王媽媽住在屏東有三個小孩,每個小孩都有自己的事業,但是這個老么的事業就是玩股票,所以老么就跟媽媽說,媽你那麼多錢放在那邊孳息一點點,你忘記我很會買股票。王媽媽就拿一些錢讓他買股票,但是王媽媽有沒有要贈與給三子的意圖,王媽媽只是請其三子代操股票。王老三終情於金融股,結果金融股一路往下探底,王老三一路往下攤平,他一直買一直買可是卻一直賠,王媽媽總共在83年到87年這段期間,匯了八億元到老么請其代為操盤。王老三卻一直買股票,一直虧,到最後認賠出場,還給媽媽只剩兩億。這個損失的部份六億,國稅局卻認為王媽媽給兒子的錢扣掉兒子還王媽媽的錢都叫贈與,所以贈與六億,贈與稅額50%,減去一億累進差額得到二點九億,要繳二點九億,然後一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加一倍的罰鍰總共五點八億。
王媽媽現在只剩二億元的現金,根本無法負擔補稅加罰的五點八億元。王媽媽已經70幾歳了,結果請法務部的執行處把那條巷子的房子全部都封起來。
結果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是王媽媽幫小孩買股票,而不是贈與現金8億元,依照遺產及贈與法第5條規定,「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應以贈與論」,也就是「母親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兒子購置財產」應視同贈與,基本上這種要求就是要排除遺產及贈與稅法44條加罰一倍罰鍰的處罰。
其次,納稅義務人提出母子間十年來的資金往返證明,主張在最近五年內雖然媽媽給兒子的錢較多,如果被認定為贈與,那麼往前回溯前五年,兒子也給媽媽錢,算是兒子贈與媽媽,應從國稅局認定近五年媽媽贈與兒子的6億元中扣除。
結果,法官也認為當事人的確情有可原,最後國稅局和納稅人達成和解,國稅局同意扣掉兒子曾給過媽媽的錢之後,媽媽應繳的贈與稅從2.6億元降至1.4億元。
分析:
一般這種案例通常會主張是信託(兒子為母親操作股票),或者如溫慶珠案主張為金錢上的寄託關係,或者是合夥操作股票。也就是先主張不是直接贈與。
其次,如果主張非直接贈與不可行時,要退而求其次。主張「母親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兒子購置財產」應為視同贈與,借以排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一倍罰鍰之處罰。
然後,主張資金往來,贈與的金額並非國稅局所查到的金額,實際上母子之間的資金往來頻繁,只要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主張過去也有資金還給母親的事實,這部分必須注意,最好是已過核課期間的資金證明,以免夜長夢多,而且過去多筆鉅額的資金往來,只要挑對自己有利的。但是本案納稅義務人算是舉證成功。有很多案例國稅局根本不理會這些舉證,例如曾經有類似的案子,納稅義務人如法泡製,但是國稅局主張這是賦稅署電腦選案,根本案無關的資金贈與不再追究,就無法產生與本案相同的結果。

請問:
一、 如何主張是視同贈與?
二、 主張視同贈與有何好處?
三、 舉贈資金往來時,應注意哪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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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