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據報載,曾以私釀米酒聞名北台灣的「米酒大亨」吳君,數年前米酒酒價大漲時兩度被查獲,涉入私釀米酒案被法辦。
吳君遭查獲後,因擔心被科以鉅額罰鍰,同年就跟妻子辦理離婚,並於離婚前把存款、透天厝與一棟別墅,過戶給妻子,以主張名下並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因已離婚,原有之親屬關係,將隨法律行為變動而消失,亦不得對其妻主張係脫產行為,其後妻子不久又過戶給兒子沒想到,現在妻兒拒絕把財產還給他,如今吳君生活陷入困境,為謀生活不得不經營清潔社,有時還得自己刷承包的客戶公司馬桶。吳君心有不甘,憤而到自己原先的房子砸毀家具,卻被兒子提起告訴,地檢署依恐嚇與毀損罪將他起訴。

分析
到底贈與案件是否可撤銷?這個問題要視贈與標的移轉完成否而定,依贈與標的不同又可分兩種情況,其一、若贈與標的物屬動產,如現金、黃金等動產一經「交付」,便發生移轉之效力,則屬於贈與行為不可撤銷,其二、若贈與標的物是股票或不動產,因其移轉效力係以「過戶登記」為要件,因此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產權尚未移轉,則尚未發生應贈與效力,此時就算已向稅捐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依法仍可撤銷贈與行為,以本案而言,贈與物係不動產且已辦理產權移轉,故不得主張撤銷原有贈與行為,另依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配偶間財產之贈與不論動產或不動產均免課徵贈與稅,本案祇能怪當初吳君未作最妥善之稅務規劃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問題
一、若你是吳君則會如何規劃較為適當?
二、夫妻間不動產移轉可作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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