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在最近查核案件中有一案因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未提出申報,嗣經國稅局逕行調查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後,核定其遺產稅一千二百多萬元,另依法處罰鍰一倍亦為一千二百多萬元,共計二千四百多萬元,由於罰鍰金額相當高,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經瞭解造成本案未能於時間內申報的主要原因,係在於繼承人未能完整蒐集遺產稅課稅資料,因此雖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繼承人無法得知其確實財產狀況,但仍有方法可查得遺產資料,至於
如何蒐集遺產稅課稅資料才不會造成漏報,一般而言可從下列幾個方向著手:
一、 查詢被繼承人及配偶的全國總財產歸戶資料,其所需備妥資料如下: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申請全戶資料者,同戶之已成年親屬,檢附被
查調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未成年親屬,檢附戶口名簿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身
分證正本及印章)。
3.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
的關係)
4. 繼承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印章。
提供以上資料作為國稅局審核提供財產資料依據,以防止不法之徒任意竊取別人財產
資料,另被繼承人上述財產資料,亦可採取通訊申請。
至於申請地點,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單位,同時為兼顧便民服務及建立誠實申報制度,只要會馬上提供,經濟又便捷。但如果同時要瞭解被繼承人生前不動產及動產究竟有多少,必須另外分別填列「財產查詢清單」及「所得查詢單」。
二、利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核定通知書,以瞭解所得來源,並可進行核對財產是否皆已列報於
遺產總額中,如有鉅額利息所得,或有可能是有定期存款遺產,若有股利所得,則可能有股票或股權遺產。納稅人附齊以上資料,填妥申請書,不須支付任何費用,經查對無誤,各區國稅局櫃台都
三、查明有無死亡前二年贈與資料,因凡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財產,均應併計於遺產課稅,但已繳納贈與稅額者,可自遺產稅額下扣抵。
四、查明有無中央銀行匯出匯款資料,以確定有無死亡前處分財產,並移轉至國外的行為。
五、查明有無成立控股公司或投資公司,是否有股東往來情事,以避免漏報。
六、應注意有無生前重病期間提領存款或處分財產之情形,以避免漏報併入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但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甚至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死亡時遺有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應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繼承人如有正當理由,例如:被繼承人遺產未能完全掌握,尚未整理出來或繼承人戶籍資料還無法蒐集齊全,可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申報,延長期限原則上以三個月為限。
另外遺產稅的課徵,亦有一定的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繼承人已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自申報之日起五年內,稅務機關如發現有應申報而有短漏報情形,可依法補稅處罰,但如超過五年後才發現就沒有權利要求納稅人補繳所漏稅款,罰款更不用罰款。不過納稅義務人逾期未辦理申報,則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七年六個月內,經人檢舉或被國稅局查獲,則稅務機關均有權向納稅人補稅並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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