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八十九年度立法院增訂"租金列舉扣除額",將租金費用正式列入所得稅扣除項目。租屋族又多了一項節稅福利,以下就其適用範圍、扣除額相關規定及需檢附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一、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適用範圍
1.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2. 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切結於課稅年度確實居住
該地,且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扣除額相關規定
1.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
2.但該項扣除額僅能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租屋支出間選擇
較有利之一項申報列舉扣除所得額;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如果
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自行計
算二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扣除。
三、租金支出需檢附證明文件:(依財政部90年1月9日台財稅第0900450099號函規定)
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 (例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
證明)。
2.租屋供自住的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
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
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戶口名簿影本),或檢具納稅義務人載
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使用之切結書等資料。
因此如有符合前述房屋租金支出之條件可列報扣除的租屋族,平日便應搜集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文件聰明節稅。
  因為租屋族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年上限是12萬元,較房貸利息支出全年可申報扣抵所得上限30萬元為低。不過,租金扣除額不限一戶,只要是同一所得稅申報戶內的本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所負擔的租金支出,全年合計不超過12萬元者,都可以減稅。
  因此在選擇房貸支出扣除額或租金扣除額時,當然必須做簡單試
算。總之,兩種計算出的可扣除金額最高者,節稅利益就會最大。也就是說,全年房貸利息支出在扣除利息收入後的餘額高於12萬元者,當年度選擇房貸利息支出扣除額一定比租金扣除額有利。反之,就放棄房貸利息支出,改選租金扣除額。
最後針對2種情形,經常會被忘記列報的房租支出說明如下:
1.一般家庭若有小孩在外就讀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各類
學費或學雜費的單據中,有明確列出宿舍的單據,亦可列為房
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2.一般租屋族在準備報稅文件時,最難取得的就是租屋辦理戶籍
登記證明,其實只要確實為自住,採取「個人承租自住房屋切
結書」的方式在報稅時將此切結書附上申報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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