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及境外金融商品投資是高所得者主要獲利來源,中央銀行日前公布第二季國際收支,國人第二季匯出海外投資證券金額達172.1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5,676億元,是歷年單季最高。合計上半年國人海外投資淨流出281.67億美元,即今(96)年已有逼近新台幣兆元的國內資金外流,各項新台幣理財工具難獲青睞。而目前個人出售海外股票基金的交易所得、投資海外債券基金取得的利息所得,屬於境外所得都免納綜合所得稅。
但自98年1月1日起將納入最低稅負制中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將對海外投資免稅之誘因形成一道障礙。對個人海外投資而言如何有效節稅將是一熱門課題,以往企業對外投資熱門的節稅工具之一--境外公司的租稅規劃方法,似乎是值得提供為個人海外投資參考運用模式,將可把個人未來境外須課的所得,轉變為免稅所得的功能。首先透過個人名義對外投資設立一家境外公司,並由境外公司開立OBU帳戶後,再由境外公司投資到各項金融產品上,因為倘若個人將手中的資金,存在國內銀行或經由國內進行海外投資,產生的利息及股利均須課稅,但如以投資海外名義,將資金匯至境外公司的OBU 帳戶,除所產生的利息,列為境外公司的獲利,將來境外公司投資獲利時,獲利會先歸入境外公司,再取決於境外公司是否有分配股利的動作,倘若不分配股利,台灣的個人就沒有境外所得,利用此種延緩分配方式,降低就屬於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由於所得稅法對個人是採收付實現主義,亦即是以實際收現為準,雖然目前財政部也注意到這一點不過將個人資金由境內變成境外,以目前稅法規定而言仍可以達到不錯的免稅效果,不過為因應個人海外金融商品投資即將納入課稅範圍,最好的節稅方式還是於97年12月31日前將海外基金等商品先行贖回,讓獲利實現,以不列入稅基方式為最佳節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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