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於不肖節稅業者,教唆有錢人藉由土地移轉或交換或分割手法,逃漏贈與稅已不再坐視,決定92年7月2日起開罰。
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規定如下:
一、 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 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一倍至兩倍的罰鍰。

該函試用案例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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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無償移轉 視同贈與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吳碧娥/台北報導】2007.08.24 04:05 am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納稅人透過共有物分割手法,將財產無償移轉給子女,結果視同贈與,補徵贈與稅超過3,100萬元。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個案例,被繼承人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內,先贈與其子乙、丙兩人各一筆極小持分的建地,之後甲、乙再以買賣方式共同取得一筆農地後,由甲持分1000/10000、乙持分9000/10000,再辦理共有物分割,由甲君取得農地全部、乙君取得建地全部。
甲君之後再將該全部農地的大部分持分(8500/10000)轉贈給其子丙君後,再依相同手法辦理第二次的共有物分割,讓丙君可以取得另一建地的全部,而甲君仍取得農地全部。
中區國稅局表示,上述手法實質上與直接贈與建地相同,應補徵贈與稅3,147萬9,548元,但該案發生在92年7月1日以前,依財政部函釋免罰。
【2007/08/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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