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報表的會計主體是那些企業呢??這問題須從法律層面與經濟實質兩個層面來探討。
一、法律層面:根據我國公司法關係企業章、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7、20號等規範,規範實質控制權超過50%比率時,應編制合併報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上市(櫃)公司自94年度起,應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且應經會計師核閱,金管會並於次年度將此規定擴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再者為進一步提升資訊透明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6年7月9日發文規定「各上市(櫃)公司自97年度起應依規定於第一、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如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者,應於第一、三季終了後45天內補正公告申報。
同時為簡化季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該委員會亦於96年11月15日發文規定其編製內容之規範。
所以,依公司之規範,具實質影響力與控制權的關係企業,理論上,均應編製合併報表。但公司法之規範卻沒有實質之要求。編制準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卻僅限於公開發行及上櫃、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要求,稅務上並無合併報告之要求。因此,合併報表儼然只是『公開發行及上櫃、上市公司』公告對外財務報告的產出品,至於非公開發行以上之公司及非對外財報…等範圍,則屬於灰色無完整規範的地帶了。

二、經濟實質層面:拋開法律規範的範圍,不強調財務報告或稅務報告,而以『經營決策』為重心,集團經營者對於集團成員的角色定位與扮演成果。當然都應該要有一個整體性衡量指標,不管是集權還是分權,其個體績效指標與整體績效指標均應表達在管理報告上,如此之整體經濟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的發揮與獲取。因此,全球化佈局的企業、兩岸三地投資分工的企業、家族分工、同業策略聯盟、上下游垂直整合、連鎖店、關係企業…均屬於經濟實質層面的合併報表主體。缺乏合併報表(尤其是合併管理報表)必會造成,分析樹之成長與林之發展兩者之間的衝突與盲點,經營者很容易造成見樹不見林或見林不見樹的矛盾與誤判,此絕非經營者決策之初衷。

本文作者:Rich168 http://www.wretch.cc/blog/jacky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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