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業鉅子永豐餘集團前董事長何壽山在八十八年一月間因心臟病猝逝,留下75億元的遺產,何壽山與元配蔡蕙心生有一男三女,分別是何星輝、何佩珊、何佩珍和何佩娟﹔二房陳惠美則育有何哲輝和何堉輝,二房所生非婚生子兩人皆已獲何壽山認領。二房的陳婦及其子女,認為蔡蕙心開出的廿四億餘元,他們無法接受,故不願和解。於是元配蔡蕙心以何壽山名下財產七十五億餘元尚未分配為由,將自己所生的四名子女,和「二房」陳惠美的兩個兒子,都列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要求法院判准其中廿四億元歸她所有。
91年2月7日,一審法院判決蔡蕙心獲得她的夫妻剩餘財產23億元,二房兄弟不服上訴二審,92年4月間,兩方達成和解,陳惠美庶出的兩名兒子,同意何蔡蕙心取得二十四億七千三百一十七萬多元財產,兩方律師在法庭上簽和解書,爭奪遺產案落幕。
然而國稅局並不同意蔡蕙心擁有24億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台北市國稅局仍以何壽山七十五億多元遺產,計算課徵遺產稅,蔡蕙心不服,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遺產稅行政訴訟。國稅局認為,根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的規定,蔡蕙心確實有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但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才生效,因此,何蔡蕙心只能請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遺產,但是法院判給蔡蕙心二十四億元,卻包括七十四年六月前的財產,國稅局才會計入遺產課稅。
但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指出,根據財政部八十六年二月間函釋,納稅義務人若能提出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的法院判決,或者同一效力的法院和解書,稽徵機關就須受理並扣除。也就是同意蔡蕙心二十四億元剩餘財產請求權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何壽山的遺產稅額也降為二十多億元。
後來,財政部在94年7月4日發布解釋令,生存配偶依民法第一○三○條一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案件,「得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各地區國稅局受理上開案件核發相關核准函時,應同時副知其他繼承人。 也就是元配可以無須他人同意就可以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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