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頭」保管財產真的神不知鬼不覺嗎?真的安全無虞嗎?以往有下列幾種情形,將容易被稅捐機關發現以「人頭」追蹤方式列管:1.人頭名下財產遽增2.金主名下財產遽減3.綜所稅的各項所得前後年度差異過大4.巨額證券交易稅單5.金主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6.上市(櫃)前大股東之股權移轉,有上述情況而運用「人頭」方式進行稅務規劃者,不得不謹慎,以免被補稅罰款。 納稅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一經查獲除重行核定補稅外,都要處罰。國稅局受理的行政救濟案件中,曾有一名納稅人利用子女及女婿名義在數年間,大筆購買上市(櫃)股票及存款。經循資金流程等資料,查獲其子女及女婿購買股票及存款的資金都來自這名納稅人,認定屬於分散所得的行為,將這些股票及存款的相關營利及利息所得,合併歸課該納稅人的綜合所得稅,並依法裁罰。
這名納稅人不服補稅及處罰,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時主張夫妻是協議以提供資金方式,與子女及女婿合資進行投資理財,並非利用「人頭」分散所得。
案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這對納稅人的錢既交付子女及女婿,在投資期間就不應隨時領回,而且帳冊理應記載盈虧;經查其帳冊僅以納稅人立場記載,另其資金亦應以活存方式供投資運用,不應作為定存,故以定存質押借款再運用似不合情理。再則法院參酌這名納稅人資金往來頻繁、又無規則性,認為其夫妻對相關資金仍有支配及使用權,而不是借貸關係;且其所指結算及付清欠款等行為,都是調查基準日以後的作為,其子女及女婿尚無主要經濟來源,也無法證明是以自有資金償還欠款等理由,駁回納稅人所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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