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先生去世後遺留下數筆土地,遺產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其繼承人收到稅單後非常困擾,因為他們所有現金性存款才200萬元,根本無力繳納稅額,依規定遺產必須於繳清稅額後才能辦理過戶及處分動作,在未取得遺產前繼承人未必有能力繳納巨額遺產稅,因此以李王老先生案例來分析,其應納遺產稅額無法一次繳清時,可申請分12期繳納,但仍要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辦理分期繳納:


一、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以現金一次繳納時,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辦理分期繳納,最多可分12期,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惟必須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利息計算為每期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於繳納時由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一併計收。對於分期繳納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三日內,該所將就未繳清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其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不能再享受分期繳納優惠,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 亦可以課徵的標地物或其他易於變現或保管之實物一次繳納

本案例中稅額已超過30萬元,而繼承人手中亦無足夠現金繳納,因此可先向國稅局申請就其遺產中是否有較不具價值土地可作為實物抵繳的標地,或依遺贈稅法中規定辦理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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