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版位

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330)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這是依照遺贈稅法第24條(有關申報期間的規定)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同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果逾時不申報,有何處罰,國稅局就對你沒辦法了嗎?這是依照遺贈稅法第44條(未依限申報之處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的罰鍰。但是大部分的案例,都是罰一倍,連同本稅(最高稅率為50%),加罰一倍,就是抓到雙倍的原因。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重病投保可節稅嗎?
小文自從繼承父業以來事業蒸蒸日上,加上最近幾年營建業持續暢旺,資產增加不少,有一天突然來電詢問有關父親病危正在加護病房搶救中,似有生命危險,聽保險人員告知,保險可以將應稅財產變成免稅的保險給付,請小丁儘速投保以免遭課征巨額遺產稅,不知是否為真?小丁果然具有生意人敏銳分析判斷,天下不可能有如此美好的事?
依據稅法相關規定,保險如果有下列幾種狀況,即不再是節稅的方式,而變成補稅的後果。尤其是重病投保,不符合保險給付免稅的立法原意:台北市國稅局曾有案例,被保險人於重病期間投保養老險並躉繳1200萬的保費,過沒多久子女就因保險給保取得與既成相同的利益,被判應列入遺產課稅。另外中區國稅局也曾查獲有個躉繳保費的案例,被保險人於重病期間投保躉繳即期年金險保費2400多萬,並於6個月後死亡,保險公司隨即給付其子女2300多萬元之保險給付,由於所繳的保費2400多萬,比保險給付還多,顯然有避稅之企圖,法院審理時認為重病投保的被保險人於投保後死亡,不屬於┌不可意料或不可抗拒事故┘,不符合保險法及遺產贈與稅法保障家屬立法之原意,判決受領人領取的保險給付無法免稅。因此目前稅捐機關對投保認定為脫法行為,主要有四大關鍵,即為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保險目的主要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即被繼承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法逃漏稅負,首先有關投保時程方面並無多少年以上始為合理之規定,仍須以不可知之事故為投保要件,與投保時年齡或繳款方式無關,至於金額方面如保險理賠給付實質上僅為返還已繳保費及其利息,此與保險之目的不合,甚至繳交超額保險費高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者,明顯違反保險精神,最後就健康狀況方面,重病投保雖非保險之禁止規定,但也不是國稅局衡量健康狀況的標準,仍應就被保險人之健康、就醫等情形加以衡量,如對死亡之結果已較常人有顯著較高之預見者,就已屬符合逃稅要件。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員工分紅費用化稅務處理與淺評
財政部已確定員工分紅費用化稅務處理原則,明(97)年元月起實施,由於員工分紅費用化議題,市場已經關注一段時間,相關專業研究部門人員表示,在員工分紅費用化對明年企業獲利稀釋的衝擊下,預料,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採用認股選擇權的方式配發紅利,到底員工分紅費用化其稅法處理及對企業影響如何?經常有讓人弄不懂?因此以下就會計列帳在稅法上之規定及對企業之影響二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對於商業會計法自去(95)年5月24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64條條文,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的強制規定,限縮在業主獲配部分。同時經濟部已發布要按國際會計準則,將員工分紅的財務會計處理准予費用化,然而其相關會計處理原則在稅法上仍存在部份差異可加以分類歸納出三項要點:
第一、員工分紅金額計算基礎,企業只有以盈餘配發的股票,才可按公平市價列報費用; 亦即盈餘配發以外的部份,則不適用按公平市價列報費用原則,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一)以營運資金來衡量
償債需要現金,企業短期償債能力基本上應以其所有現金的多寡為準;但現金即使存入銀行,所獲的利息亦甚有限,老一輩的企業家,常因週轉的需要而存儲大量現金;固其信用卓越,但並非有利的理財方法,另一方面流動資產都可以在短期內轉換為現金,亦可供週轉之用;如有價證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存貨等。
不過流動負債之清償要消耗流動資產,應將其自流動資產中扣除,其餘額才能代表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這就是營運資金,營運資金可為債權人提供一種緩衝;營運資金愈高,債權人愈不會受到損失的衝擊。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每年7-9月是台灣地區較易有颱風侵襲之月份,連日來豪雨及聖帕颱風侵襲對台灣地區造成多處災害,造成財產損失納不貲,就稅法規定上有何配套補救措施?可簡述如下:有關所得稅部份,受災戶申請所得稅減免,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而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 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進行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而有關營業稅方面,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則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而貨物稅方面有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最後有上述情形之受災戶,應注意於規定的期限內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辦理,以符合程序原則。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老王有多處房屋供出租,不知道房屋稅率可否適用住家用優惠稅率,聽說房屋所有權人並未設籍就不能適用,多年來一直以一般稅率繳交,反正稅率也差不了多少,不要自找麻煩,以免被稅捐機關發現有出租行為,反而增加所得稅負擔,這是部分房東經常忽略的事,以為房屋出租之後,就會喪失按最低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機會,沒有主動更改稅單,反而平白多繳了近二倍的房屋稅。依據稅法規定,即使房屋出租供他人做自用住宅使用,坐收租金的房東,還是可以只按1.2%的最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實際上房屋是不是適用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只與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是否作為「住家」有關,與戶籍地址有無遷入、或是不是出租給別人當住家,都沒有關係。
依據現行房屋稅條例,房屋稅稅率分為三種,包括: 住家用、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一般來說,住家用房屋稅率最低只有1.2%,營業用房屋(即做營業用途的房屋)稅率最高目前是3%,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如醫院、診所等)稅率則為2%。 房屋稅是按房屋的使用情形課稅,當房屋用來供住家使用時,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供別人作住家使用,都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客沒有必要一定要將戶籍遷入設籍房屋所在地,或者房東的戶籍不在當地,只要是房屋使用為住家者,就都有按低稅率課稅的權利。 要注意的是,房屋稅的課稅方式,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特別稅率不同,地價稅要享自用住宅最低稅率,不但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須遷入戶籍,房屋還必須只能供自住使用,既不能出租、也不能營業。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先借錢給近親,再以免除債務方式行贈與之實,還是會被課贈與稅。
賦稅署日前有一案例,一名納稅人將約4,000萬元資金借給子女購置土地及興建住宅。子女日後僅歸還部分借款,其餘債務雙方以立約方式無償免除。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視同贈方式與對該納稅人課徵千餘萬元贈與稅。
依稅法對贈與行為定義,除了實質金錢財物的贈與外,包括借貸行為卻以無償免除債務或承擔債務,亦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拿處分不易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遺產稅,已成為有心人規避遺產稅的最好工具。
根據統計,全國累計以土地抵繳遺產稅的金額已超過1,000億元,其中大多數都是公設地。有大戶更靠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使上億元的稅負化為零。
拿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形同是拿「折價券」。假設以100萬元買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則不但遺產中少了100萬元現金,1,000萬元的公設地還可免課遺產稅;並可以拿該筆公設地來抵繳遺產稅。等於「以小換大」,也把應稅財產變成免稅財產。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設地的公告現值遠高於市價,所以產生節稅空間。就算要花公設地五成的價格才能取得這塊地,但卻可以100%拿來抵繳遺產稅,納稅人還是賺到另外五成的節稅空間。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哪些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 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產移轉與惡意脫產

某甲是一家艱困上市公司的財務長,由於意識到公司可能不保,為了要保障目前的所有,所以將財產移轉給其妻子或其他親戚,某甲這種行為有無後遺症?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