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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盈餘的公式為預期稅後純益減去特別股股利除以當期流通在外總股數,如果沒有發行特別股則為預期稅後純益除以當期流通在外總股數,在除權前做投資決策採用除權前流通在外總股數,在除權後做投資決策採用增資後流通在外總股數。流通在外的股數容易計算,但是預期稅後純益不容易估計,如果是緩慢成長股、穩定成長股可以用稅後盈餘的平均數或以過去的趨勢來估計未來。

如果是資產股,估計每股盈餘及稅後純益並無意義,必需要估計該公司所擁有不動產的市值減去土地增值稅後再減去不動產的帳列金額求出出售全部不動產可能的盈餘,除以當期流通在外總股數,計算出售不動產後所產生的每股增益;再加上每股淨值,即可得到該公司的每股實質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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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觀查最近10年來大盤股價淨值比和加權指數的關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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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數代在士林務農,林大大的父親於20年前留下一大筆田地給他,後來陸續台北士林都改為住宅區,於是林大大也就與建商合建的很多房子,目前在林大大名下的房子就有20幾間。
早期林大大租房子給房客,都擺明了不可扣繳,否則拒租。但是後來稽徵機關由於全國土地總歸戶,及戶政電腦化。林大大陸續幾年都被設算租金所得課稅,也就允許這些。後來因為房租可以列報扣除額,連銘傳大學的學生與文化大學的學生都要報租金支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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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跟二親等有資金往來,不管你能不能證明是不是贈與,國稅局大多先以直接贈與認定,很恐怖喔!

王媽媽住在屏東有三個小孩,每個小孩都有自己的事業,但是這個老么的事業就是玩股票,所以老么就跟媽媽說,媽你那麼多錢放在那邊孳息一點點,你忘記我很會買股票。王媽媽就拿一些錢讓他買股票,但是王媽媽有沒有要贈與給三子的意圖,王媽媽只是請其三子代操股票。王老三終情於金融股,結果金融股一路往下探底,王老三一路往下攤平,他一直買一直買可是卻一直賠,王媽媽總共在83年到87年這段期間,匯了八億元到老么請其代為操盤。王老三卻一直買股票,一直虧,到最後認賠出場,還給媽媽只剩兩億。這個損失的部份六億,國稅局卻認為王媽媽給兒子的錢扣掉兒子還王媽媽的錢都叫贈與,所以贈與六億,贈與稅額50%,減去一億累進差額得到二點九億,要繳二點九億,然後一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加一倍的罰鍰總共五點八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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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老是未上市公司股票作手,由於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並未納入集保,何老過世後,家人也無法得知其財產情形。
長子何大大,眼見蒐集資料困難,為了加速遺產的過戶,乃就國稅局所提供的財產總規劃資料為依據,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一個月內就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所申報的遺產總額卻只有3000萬元。
國稅局在查核何老的案子時,調閱過去兩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發現所查年度何老的利息所得比錢一年度少,顯示銀行存款大幅減少。而營利所得卻大幅增加,顯示股票投資大幅增加。但是何老生前投資的公司持有股票,並未列入遺產總額申報。於是報財政部追查何老身錢的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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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本益比估價方式並需要注意下列事項,以免產生錯誤的評價:

每股盈餘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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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m股為何只能有較低的本益比論自由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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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中正大學研究所的何同學,因為從小父親過世,民國88年爺爺也走了,何同學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他才23歲,卻替過世的爺爺背負7千多萬的債務。另一「母債子還」的個案,沈同學年僅15歲,都還沒唸高中,身上卻已經扛著過世母親30多萬的債務,平常學費得靠他的阿嬤幫人洗碗,但最近阿嬤手受傷,為了獨自撫養三個孫子,忍著痛也要工作,切割不斷的債務,讓這個家庭愁雲慘霧。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包括未成年繼承人,將來可以只靠繼承的有限財產去償還債務,未來父母幫人做保,欠下的債務子女也可以不用償還。
分析: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的就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主張,依民法第1156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由於「限定繼承」是指有剩有拿,沒剩不管,所以到底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是正數或負數就至關重要,因此在主張限定繼承時,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其實是要經過一段的清算關係才能完結。同時在主張「限定繼承」時,被繼承人除了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要主張「限定繼承」,另外也必須同時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這樣才能進行被繼承人遺產的清算,至於「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要求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但由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放棄所有,因此和「限定繼承」相較,「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這樣的主張即可,就無需開具遺產清冊了。同時為免拋棄後才發現仍有許多財產可供繼承,而感到後悔不已,「當不確定是否該拋棄繼承?」的情況發生時,繼承人應可改採所謂「限定繼承」,向法院辦理「限定以因繼承而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負債」,則當事後發現所繼承的財產根本不足抵償負債時,也是僅以繼承財產為抵償範圍,並不會侵犯繼承人本身的財產。除了前述法律問題外,繼承人在決定繼承遺產後,在申報遺產總額時,就應主張債務的扣除,以節省遺產稅,但繼承人亦應提示有關未償債務的證明文件,一般而言,凡是與金融機構間的債務,不論是房貸或卡債,都易於取得證明;但若是民間借貸,舉證上卻會有較大的困難,尤其是近親間的借貸,更應在資金流程及借貸條件上有十分清楚的交代,以避免被認定為贈與;此外,一般民間債主可能不願曝光,以避免因賺取利息所得惹稅上身,因此繼承人在檢視相關債務時,必須小心謹慎。另外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主張「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計算時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後者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這有什麼不同呢?由於「繼承開始時」(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的時間是固定的,因此由此時起算的三個月,在時間上是固定的。而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來起算,那麼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可能會因人而異的。另外如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在申報遺產稅時,原本可以享有的扣除額不可再行主張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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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節稅基本上可以從夫妻關係的開始,也就是決定何時結婚?到夫妻關係的持續時間,也就是決定以何者為納稅義務人?到了小孩成人,如何選擇申報單位?如果成為怨偶,有分居時的申報方式,以及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男女是兩情相悅,共約過一生;還是先上車後補票,奉子女之命成婚;還是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就理財而言,已婚的夫婦容易成為有錢人;單身貴族,容易成為敗(buy)家女(子)、月光族;單親家庭,多在貧窮線上下掙扎。一般的卡奴也都是以單身貴族或單親家庭為多,這是因為已婚的夫妻,大部分都是雙薪家庭,彼此之間有個承諾,花費與開銷也比較有所節制,同時尚有餘錢投資,達到錢滾錢的效果。所以單就理財的立場而言,是鼓勵結婚,不鼓勵單身,也不鼓勵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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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業鉅子永豐餘集團前董事長何壽山在八十八年一月間因心臟病猝逝,留下75億元的遺產,何壽山與元配蔡蕙心生有一男三女,分別是何星輝、何佩珊、何佩珍和何佩娟﹔二房陳惠美則育有何哲輝和何堉輝,二房所生非婚生子兩人皆已獲何壽山認領。二房的陳婦及其子女,認為蔡蕙心開出的廿四億餘元,他們無法接受,故不願和解。於是元配蔡蕙心以何壽山名下財產七十五億餘元尚未分配為由,將自己所生的四名子女,和「二房」陳惠美的兩個兒子,都列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要求法院判准其中廿四億元歸她所有。
91年2月7日,一審法院判決蔡蕙心獲得她的夫妻剩餘財產23億元,二房兄弟不服上訴二審,92年4月間,兩方達成和解,陳惠美庶出的兩名兒子,同意何蔡蕙心取得二十四億七千三百一十七萬多元財產,兩方律師在法庭上簽和解書,爭奪遺產案落幕。
然而國稅局並不同意蔡蕙心擁有24億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台北市國稅局仍以何壽山七十五億多元遺產,計算課徵遺產稅,蔡蕙心不服,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遺產稅行政訴訟。國稅局認為,根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的規定,蔡蕙心確實有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但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才生效,因此,何蔡蕙心只能請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遺產,但是法院判給蔡蕙心二十四億元,卻包括七十四年六月前的財產,國稅局才會計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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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業鉅子永豐餘集團前董事長何壽山在八十八年一月間因心臟病猝逝,留下75億元的遺產,何壽山與元配蔡蕙心生有一男三女,分別是何星輝、何佩珊、何佩珍和何佩娟﹔二房陳惠美則育有何哲輝和何堉輝,二房所生非婚生子兩人皆已獲何壽山認領。二房的陳婦及其子女,認為蔡蕙心開出的廿四億餘元,他們無法接受,故不願和解。於是元配蔡蕙心以何壽山名下財產七十五億餘元尚未分配為由,將自己所生的四名子女,和「二房」陳惠美的兩個兒子,都列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要求法院判准其中廿四億元歸她所有。
91年2月7日,一審法院判決蔡蕙心獲得她的夫妻剩餘財產23億元,二房兄弟不服上訴二審,92年4月間,兩方達成和解,陳惠美庶出的兩名兒子,同意何蔡蕙心取得二十四億七千三百一十七萬多元財產,兩方律師在法庭上簽和解書,爭奪遺產案落幕。
然而國稅局並不同意蔡蕙心擁有24億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台北市國稅局仍以何壽山七十五億多元遺產,計算課徵遺產稅,蔡蕙心不服,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遺產稅行政訴訟。國稅局認為,根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的規定,蔡蕙心確實有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但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才生效,因此,何蔡蕙心只能請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遺產,但是法院判給蔡蕙心二十四億元,卻包括七十四年六月前的財產,國稅局才會計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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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大與江小小是恩愛的夫妻,他們共同生有3個小寶貝。民國60年陳大大從父親的手中接下陳記工業公司的棒子,後來公司逐漸成長。轉眼間3個小寶貝均以長大,其中老大還得到博士學位。陳大大想將公司的股份移轉給三個兒子。陳大大擁有陳記工業的股份達1000萬股,每股的淨值已達20元,也就是以淨值計算陳大大的股份價值達兩億元。如果陳大大將股份全部贈與給小孩,必須要繳50%的贈與稅,也就是要繳一億元的贈與稅。陳大大想,公司目前每年都賺錢,股東權益報酬率已經連續五年達20%,如果不贈與,每年所賺的錢越來越多,若是以每年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連續贈與40年也無法完成財產移轉的使命。可是如果立刻贈與,稅又太高。其實如果繳一點贈與稅,就可以加速財產移轉的速度。
陳大大在聽了稅務專家的規劃後,決定將自己的股份先移轉一半給夫人江小小,然後分五年移轉給三位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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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聞擁有全球最昂貴紅酒的股市聞人邱君,名列台股四大金主之一,後來急流湧退投資溫泉會館,除了喜歡名畫之外,另外一個興趣,就是寄情於紅酒收藏,成為有名的紅酒收藏家,私人收藏上萬瓶紅酒,還曾經遠赴倫敦佳士得拍賣會,以史上最高價標得目前要價超過800萬台幣的紅酒,沒想到英年早逝令人不勝唏噓。
業界預估,十多年前邱君雖急流勇退淡出股市,但其在股市累積的資產,至少也有數十億元,“若再加上私人的收藏品,少說也有近百億元。”這其中,當然還包括了市價估計逾億元的國寶級收藏品北投石,與鎖在酒窖裡,數量超過萬瓶、市值十億元以上的紅酒。邱君去世後,繼承人將面臨遺產稅之申報問題,姑且不論其上億的財產將要課徵多少遺產稅?本例主要係在於討論其藝術品及紅酒收藏部份到底要不要申報,依遺贈稅法第4條第1 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故舉凡黃金、珠寶、古董及字畫,甚至目前大家熱衷收集的紅酒及職棒棒球卡等,均成所謂動產的一部份,依法所有權人於過世後均應併計於遺產課稅,而其估價方法,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另依遺贈稅法第16條亦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唯繼承人應將此項圖書、物品於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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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闆在10年前結束台灣李記實業公司的生產部門,只留下接單部門與研發部門,剩下的都移轉到大陸崑山廠,也就是以台灣接單,大陸出貨的方式營業,中間的資金全部以開曼設立的境外控股公司在兆豐銀行開立的OBU帳戶往來。10年來累計賺取的資金將近3000萬美元。
李老闆決定要幫他的大兒子李大頭在台北購入豪宅,結果在大直明水路購入1億5千萬元(房地現值達5000萬元)的豪宅。李大頭雖然是高級知識份子,但是年薪不過200萬,一下子坐擁豪宅,立刻引起國稅局的注意。結果追查資金流向,發現這1億5千萬元的金額,都是由李老闆兆豐銀行的戶同轉入李大頭的名下。而李老闆兆豐銀行戶頭的金額,則是其設於開曼的境外公司在OBU的帳戶所匯入。國稅局於是詢問李老闆的OBU帳戶為何有那麼多錢?李老闆答稱台灣接單大陸出貨所賺得的錢,由於李老闆台灣李記實業公司從沒申報此營利事業所得,所以李記實業公司也有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問題。
最後國稅局核定李老闆逃漏贈與稅,贈與總額5000萬,淨額4889萬,贈與稅率42%,核課贈與稅1576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加罰罰鍰1576萬元,此部分連補加罰共31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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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據報載,曾以私釀米酒聞名北台灣的「米酒大亨」吳君,數年前米酒酒價大漲時兩度被查獲,涉入私釀米酒案被法辦。
吳君遭查獲後,因擔心被科以鉅額罰鍰,同年就跟妻子辦理離婚,並於離婚前把存款、透天厝與一棟別墅,過戶給妻子,以主張名下並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因已離婚,原有之親屬關係,將隨法律行為變動而消失,亦不得對其妻主張係脫產行為,其後妻子不久又過戶給兒子沒想到,現在妻兒拒絕把財產還給他,如今吳君生活陷入困境,為謀生活不得不經營清潔社,有時還得自己刷承包的客戶公司馬桶。吳君心有不甘,憤而到自己原先的房子砸毀家具,卻被兒子提起告訴,地檢署依恐嚇與毀損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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